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中輕資源進出口公司訴被告中港船務有限公司,、閩東叢貿船舶實業(yè)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仲裁條款效力請示的復函
(2012年5月16日 〔2012〕民四他字第18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2〕90號《關于原告中輕資源進出口公司訴被告中港船務有限公司、閩東叢貿船舶實業(yè)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仲裁條款效力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涉案提單為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提單載明“與租船合同合并使用”,,但在提單正面并沒有關于并入提單的租船合同的任何記載,。由于并入提單的租船合同不明確,中港船務有限公司所主張的其與承租人BRIHOPE ENTERPRISE S.A簽訂的租船合同不能當然并入涉案提單,,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提單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本案貨物運輸目的港為靖江,屬于武漢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武漢海事法院依法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復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原告中輕資源進出口公司訴被告中港船務有限公司、閩東叢貿船舶
實業(yè)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仲裁條款效力請示報告
(2012年4月5日 鄂高法〔2012〕90號)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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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海事法院受理的原告中輕資源進出口公司訴被告中港船務有限公司,、閩東叢貿船舶實業(yè)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因涉及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的問題,,依照鈞院《
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
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報請如下:
一、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原告:中輕資源進出口公司(下稱中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勁松九區(qū)910號三層601室,。
被告:中港船務有限公司(SINO PORT SHIPPING LIMITED,下稱中港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干諾道36號B2B CENTRE 19樓(19F B2B CENTRE 36 CONNAUGHT RD WEST HK),。
被告:閩東叢貿船舶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叢貿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鎮(zhèn)里凡村。
二,、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3日,,中輕公司所有的2313根原木在巴布亞新幾內亞AWAGLI裝載于“乾利山15”輪上,船長簽發(fā)編號為10A30,、10A22,、10A29、A0228的四套清潔提單,。以上貨物運往中國靖江,。貨物抵達時發(fā)現(xiàn)貨損,經檢驗該批貨物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200464.22元,,即332758.32美元,。
涉案提單為租約提單。提單抬頭下有“與租約合并使用”字樣,,但無租約日期和編號,。10A22、10A29,、10A30號三份提單托運人為NIUGINI LUMBER MERCHANTS LTD.,,A0228號提單的托運人為ISLAND FORESTRESOURCES LTD.。四份提單的收貨人均為憑指示,,通知人為中輕公司,。提單運輸條件第一條約定:提單另一面所示日期租約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自由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并入本提單(ALL TERMS AND CONDITIONS,,LIBERTIES AND EXCEPTIONS OF THE CHARTER PARTY,DATED AS OVERLEAF.INCLUDING THE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ARE HEREWITH INCORPORTED),。
中港公司提交的租約訂于2010年8月27日,出租人為中港公司,,承租人為BRIHOPE ENTERPRISE S.A,。租約第26條約定:任何由租約所產生的爭議均應根據香港海事仲裁規(guī)則提交香港仲裁,仲裁作出的裁決應當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IS FIXTURE NO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HELD IN HONGKONG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OF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 OF HONGKONG AND AWARD GIVEN BY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中輕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中港公司、叢貿公司連帶賠償貨物損失人民幣2200464.22元及利息,。
武漢海事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中港公司、叢貿公司收到應訴通知后向武漢海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涉案提單為租約提單,,相關租約第26條約定:任何由租約所產生的爭議均應根據香港海事仲裁規(guī)則提交在香港仲裁,,仲裁作出的裁決應當是終局性的并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本案應提交仲裁,,不應向法院起訴。請求駁回中輕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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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武漢海事法院的處理意見
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中港公司、叢貿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理由是:
1.根據涉案提單的運輸條件約定,,提單另一面所示日期租約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自由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并入本提單,。顯然該并入條款所指向的租約應是明確注明日期的租約。但提單無論正面,、背面均無注明日期的租約,。因此,,所謂并入的租約不明,,該并入條款不能并入中港公司所聲稱的租約。
2.中港公司所舉證的租約的承租人是BRIHOPE ENTERPRISE S.A.,,而涉案提單的托運人有三份提單是NIUGINI LUMBER MERCHANTS LTD.,,一份提單是ISLAND FOREST RESOURCES LTD。租約并入提單的前提是該提單必須是按照航次租約合同簽發(fā)的提單,,即必須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租約項下的提單,。租約的承租人與提單的托運人并非同一人,也就是說承租人并非提單當事人,,可以認定涉案提單不是中港公司所稱租約項下的提單,,中港公司所稱有效并入沒有法律依據。
3.在認定中港公司所稱租約未有效并入到提單的情況下,,本案中輕公司與中港公司之間并無仲裁協(xié)議,,武漢海事法院作為運輸目的地,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應駁回中港公司,、叢貿公司的異議。
四,、我院處理意見
涉案提單的正面抬頭下雖有“與租約合并使用”字樣(TO BE USED WITH CHARTER-PARTIES),,但根據鈞院〔2002〕民四他字第23號的答復,提單正面并沒有明確指示并入租約的日期、租約的編號,,不能確認中港公司所稱租約并入了涉案提單,。我院同意武漢海事法院的處理意見。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