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為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的批復
(2012年7月26日 〔2012〕民四他字第34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打遮陽傘就顯得很娘
你院浙高法〔2012〕144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請求指定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為審理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的請示》收悉,。根據(jù)“第三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精神,,經研究,批復如下:
指定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管轄其轄區(qū)內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為切實保障審判質量,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必須設立專門審判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你院應將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從事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審理工作的審判人員名單報送本院,,以便本院組織有關業(yè)務培訓,。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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