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北京市基層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請示》的批復
(2012年11月20日 〔2012〕民四他字第51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2〕310號《關于指定北京市基層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報告》收悉,。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本院基本同意你院所請示的指定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方案,,并予以備案。但你院在具體實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北大法寶,,版權所有
1.應將報告所載具體方案中的第1條第1款和第2條(1)項中的訴訟標的額由5000萬元調整為3000萬元,。
2.具有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各基層人民法院應設立專門的審判庭或者合議庭,,負責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3.應將指定管轄的方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4.請將各基層人民法院從事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審理工作的審判人員名單于年底前報送本院,以便本院組織有關業(yè)務培訓,。
此復
小詞兒都挺能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