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申請指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12年11月8日 〔2012〕民四他字第55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2012〕83號《關于申請指定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
一條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第
一條的規(guī)定精神,經研究,,批復如下:
指定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區(qū)域管轄范圍由你院確定,。
為切實保障審判質量,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必須設立專門審判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你院應將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事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審理工作的審判人員名單報送本院,以便本院組織有關業(yè)務培訓,。
此復
果然是京城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