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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078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出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相關司法解釋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是關于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規(guī)定,。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均對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相關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a href="javascript:SLC(21651,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21651,0)">合同法解釋(一)》對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當事人訴訟地位、撤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訴訟費用負擔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a href="javascript:SLC(21651,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21651,0)">合同法解釋(二)》對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行為類型以及判斷標準等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北大法寶
關于撤銷權制度中無償行為的類型問題,。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為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使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債權保全功能得以充分發(fā)揮,,《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三種情形,,即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以及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采用目的性擴張解釋的方法對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予以補充。您提到的實踐中存在債務人與受讓人偽造證據,,以有償轉讓的方式掩蓋轉移財產事實的問題,,在具體案件中,如果債權人能夠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該事實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有權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行使撤銷權,。
關于撤銷權制度中有償行為的類型問題。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為明確判斷標準,統一裁判尺度,,《合同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同時對有償行為作擴張性解釋,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并明確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影響及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之外,,不僅涉及債權人債權利益的保護,還涉及對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須在多種權利價值并存且相互沖突的情況下,做好各方利益的平衡,。針對您提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缺乏可操作性,,對債權人保護不夠充分的問題,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調研,,結合您的建議,,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