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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755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打遮陽傘就顯得很娘)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易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告送達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形,。由于公告送達是一種擬制送達方式,案件事實,、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不易確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審判實踐中,,確實存在被告故意避而不見、不參加庭審,、不接收法律文書等規(guī)避送達的情形,。對此,可以通過加強送達工作,、改進送達方式等措施著力解決,。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tǒng)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規(guī)范送達地址確認書,,提升民事送達的質量和效率,。今后,,我們將對送達問題繼續(xù)調查研究,,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推動民事送達制度的完善。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