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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647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公司法解釋二》相關條文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您意見中涉及我院《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下跌你應該笑還是哭
該司法解釋系2008年頒布,,在審判中得到充分適用,對提高裁判水平,,統(tǒng)一裁判尺度具有規(guī)范意義,。但該司法解釋也確有不成熟的地方,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的修訂,,對公司資本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由法定資本修改為公司章程規(guī)定出資?!?a href="javascript:SLC(218774,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218774,0)">公司法》該修訂內(nèi)容對股東的有限責任也有影響,,又進一步弱化股東投資資本對公司的債務責任。與《公司法》相應的配套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也重新作出了規(guī)定,,公司設立的審批制修改為登記制,,行政管理職能弱化,給予投資主體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
立法機關修改法律的動意和趨勢,,行政管理機關釋放寬松管理的信號,勢必影響我們的司法政策,。我們將抓緊時間進行調(diào)研,,針對修正后的《公司法》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公司設立及注銷環(huán)節(jié)股東應當承擔在責任問題,,提出司法解釋修訂意見或者頒布新的司法解釋,。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