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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政協(xié)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3031號(政治法律類219號)提案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號販子入刑的提案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號販子通過加價倒賣醫(yī)療機構特別是專家門診的掛號憑證牟取非法利益,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平等就醫(yī)機會,加劇了“看病難"問題,也是當前影響醫(yī)患關系的一個因素。您的提案圍繞號販子治理提出建議,十分必要和及時。
您認為“號販子是在拿病人救命的事做交易",比票販子“更惡劣,更應予以嚴懲",我院贊同您的意見。為依法懲治號販子,規(guī)范醫(yī)療秩序,我們也認為有必要研究考慮號販子入刑問題。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
但是,如您在提案中所言,“我國刑法已經(jīng)就票販子入刑,但號販子尚未入刑。"司法解釋只是對法律已有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的進一步明確,受罪刑法定原則制約,對于單純通過自己排隊或者雇人排隊方式獲得更多掛號的,無法通過司法解釋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當然,如果號販子在獲得、倒賣掛號過程中,使用非法手段,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有關犯罪的,完全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號販子與醫(yī)院工作人員勾結,通過向醫(yī)院工作人員行賄等方式,獲得更多掛號,進而倒賣獲利的,可以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犯罪論處;號販子通過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方式騙取掛號或者通過偽造掛號方式騙取病患者財物的,可以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或者詐騙罪等論處。
近年來,我國立法機關為適應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變化,對刑法作了多次修訂。今后再修訂刑法時,我院會將您的建議反映給立法機關,積極推動號販子入刑的相關工作。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