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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政協(xié)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4127號(政治法律類307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已收悉?,F(xiàn)答復如下:
一,、關于“從審判指導思想上,強化二審對一審應有的審判監(jiān)督職能"的問題
人民法院對完善審級制度和強化審級監(jiān)督問題很重視,,已經將問題轉化成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的第19項和第20項改革內容,。
關于請示問題。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內部確實存在下級法院就個案處理,、法律適用等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在特定情形下發(fā)揮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加快,這種做法違反了訴訟法關于審級制度的規(guī)定,。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xù)出臺了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對案件請示的范圍,、程序進行了嚴格限制,,如198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199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報送刑事請示案件的范圍和應注意事項的通知》,。200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則明確提出了規(guī)范案件請示的改革方向,即“改革下級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做法,。對于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審理,。"
關于審級監(jiān)督問題。審級監(jiān)督的前提是完善審級制度,,發(fā)揮一審,、二審、再審的不同功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如九三界建議的,切實保證我國兩審審判機制作用的正常發(fā)揮,,有效通過二審糾正一審錯誤裁判,。我國現(xiàn)行的法院體制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由于現(xiàn)行訴訟制度上沒有區(qū)分事實審與法律審,導致審理模式同質化,,四級法院職能定位不清,。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則明確提出了完善審級制度的改革方向,,即推動實現(xiàn)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xiàn)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第20項改革任務明確要求,,強化審級監(jiān)督。在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基礎上,,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適度擴大基層人民法院案件管轄范圍,。中級人民法院著重發(fā)揮兩審終審作用,,把好案件質量關。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開庭審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庭審功能,提高二審裁判的透明度,,確保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刑事訴訟法等關于限制發(fā)回重審條件和次數(shù)的規(guī)定,,解決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提高辦案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高級人民法院著重審理好轄區(qū)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再審案件,,處理好涉訴信訪案件,加強總結審判經驗,,統(tǒng)一省級行政區(qū)劃內法律適用標準,。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大審判監(jiān)督指導工作力度,,解決重復申請、多頭審查以及終審不終等問題,,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權威,。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理具有全國性影響的案件和死刑復核案件,,發(fā)布司法解釋與審判指導文件,確定指導性案例,,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實施,,推動司法政策的形成。
二,、關于建立法官任前社會公示制度
提案中提出:建立法官任前社會公示制度,,是保障社會公眾對法官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重要渠道,是滿足社會公眾對法官進行評議的方式,。關于法官任前社會公示的做法,,在實踐中,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地方人大常委會主導模式,,一種是地方法院主導模式。
2001年以來,,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開封市、浙江省杭州市,、衢州市等地的人大常委會都先后制定辦法,,開展法官任前社會公示。2005年,,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出臺了《法官,、檢察官任前公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法官,、檢察官任前公示引入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工作,。根據該項規(guī)定,在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前約一個月,,由省人大常委會人事委將省法院,、省檢察院擬提請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工作簡歷和擬任職務,,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為了進一步擴大民主,廣泛聽取意見,,2014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對擬任干部進行了任前社會公示。2015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向社會公開選任高級法官,、檢察官任前公示。任前社會公示,,可以使法官任免工作更加公開,、公平,、公正,能增加審判人員的法律意識和群眾觀念,,能增強法官的榮譽感和自豪感,。
三、關于建立判后釋疑制度
“判后釋疑制度"實際上就是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當事人對裁判有異議、疑問來訪的,,由原承辦法官對裁判有關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進行接訪。
2005年“全國法院立案審判工作座談會"后,,最高人民法院改革群眾初次來訪接待處理辦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之下,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國各級法院陸續(xù)試行,。安徽,、重慶、貴州,、湖北,、河南、海南,、廣東,、上海等地法院系統(tǒng)已經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先后出臺相應的意見及細則,。判后答疑制度涉及裁判文書說理和涉訴信訪制度兩項核心內容,。裁判文書是法官承載全部審判活動,體現(xiàn)審判結果的最終產品,。對任何司法事件的討論都不可能脫離裁判文書,,“判決之外,法官無言",,裁判文書是解決糾紛,、確立規(guī)則的唯一載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再次強調“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第34項明確提出了“推動裁判文書說理改革",。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yè)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根據中央關于涉訴信訪制度改革精神,,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就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制度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度嗣穹ㄔ旱谒膫€五年改革綱要》第36項明確提出了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準,、范圍和程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guī)范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chuàng)新網絡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四,、關于以法律形式明確法官、檢察官懲戒權的行使主體的問題
正如提案中提出的:“我國目前尚無法官,、檢察官懲戒專門法,。"法官懲戒權問題是本輪司法改革關注的內容之一,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完善司法責任制改革,,必須與法官懲戒制度改革統(tǒng)籌協(xié)調、有機銜接,。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總體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意見》共分六部分48條。其中第34條至第37條,,明確規(guī)定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對《法官法》和散見于最高人民法院各種規(guī)定中關于法官懲戒的規(guī)定,進行了歸納總結,明確了標準,。法官懲戒程序符合司法職業(yè)的特點,,切實保障法官陳述、辯解,、舉證,、申請復議、申訴等權利,,提升懲戒工作透明度,,充分體現(xiàn)公正性。
關于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官懲戒制度改革應當堅持依法及時懲戒與強化職業(yè)保障相統(tǒng)一,,推動對法院內部監(jiān)督與外部監(jiān)督的有機結合,強化法官懲戒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公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第56項"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部分明確提出了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實踐中,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要求,,各省一級地方紛紛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會的委員在組成上兼顧了人大、政法機關,、社會各界,,部分省份的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由各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委領導擔任,部分省份的法官懲戒委員會主任由知名專家學者擔任,。例如,,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黨組書記、專職副主席沈國明任上海市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主任,,吉林省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李杰任吉林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主任,,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單文華教授任陜西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主任。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xù)推進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度改革,,總結經驗,,加強指導,有序宣傳,。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