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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序號 |
標題 |
發(fā)文日期 |
文號 |
失效廢止內(nèi)容 |
備注 |
1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前書立,、領受的憑證貼花問題的規(guī)定 |
1988年10月12日 |
(88)國稅地字第13號印發(fā) |
全文 |
第二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修改 |
2 |
國家稅務局關于稅收協(xié)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執(zhí)行解釋問題的通知 |
1990年6月12日 |
國稅函發(fā)〔1990〕609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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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97年8月8日 |
國稅發(fā)〔1997〕124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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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xié)定中有關國際運輸問題解釋的通知 |
1998年4月17日 |
國稅函〔1998〕241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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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3年10月22日 |
國稅函〔2003〕1158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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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04年6月23日 |
國稅函〔2004〕817號 |
全文北京大學互聯(lián)網(wǎng)法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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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zhuǎn)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中資本性調(diào)整問題的通知 |
2005年7月28日 |
國稅函〔2005〕745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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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豆腐皮等產(chǎn)品適用征、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
2005年10月18日 |
國稅函〔2005〕944號 |
全文 |
9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5年11月1日 |
國稅函〔2005〕1019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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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xié)定常設機構認定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6年3月14日 |
國稅發(fā)〔2006〕35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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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牌號,、新規(guī)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06年4月24日 |
國稅函〔2006〕373號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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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西部大開發(fā)稅收優(yōu)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 |
2006年12月20日 |
國稅函〔2006〕1231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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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財產(chǎn)損失所得稅前扣除中有關涉稅鑒證業(yè)務問題的通知 |
2006年12月26日 |
國稅發(fā)〔2006〕185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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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年1月22日 |
國稅函〔2009〕41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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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 |
2009年2月9日 |
國稅發(fā)〔2009〕11號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31號公告修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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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2008年版企業(yè)年度關聯(lián)業(yè)務往來報告表業(yè)務需求》的通知 |
2009年2月17日 |
國稅函〔2009〕72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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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9年4月22日 |
國稅函〔2009〕203號 |
全文謹防騙子 |
18 |
2009年5月25日 |
國稅函〔2009〕271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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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卷煙生產(chǎn)企業(yè)部分牌號規(guī)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通知 |
2009年7月3日 |
國稅函〔2009〕355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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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宣傳材料的通知 |
2010年4月7日 |
國稅函〔2010〕138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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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
2016年6月22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8號 |
全文 |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已廢止 |
2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違規(guī)開具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機動車企業(yè)名單公示制度的公告 |
2016年9月27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3號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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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qū)嵤┺k法(試行)》、《稅務案件調(diào)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1996年9月28日 |
國稅發(fā)〔1996〕190號 |
廢止《稅務案件調(diào)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
24 |
2002年8月26日 |
國稅發(fā)〔2002〕109號 |
二,、關于糧食白酒的適用稅率問題 (一)對以糧食原酒作為基酒與薯類酒精或薯類酒進行勾兌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對企業(yè)生產(chǎn)的白酒應按照其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是既有外購糧食,、或者有自產(chǎn)或外購糧食白酒(包括糧食酒精),,又有自產(chǎn)或外購薯類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業(yè)其生產(chǎn)的白酒凡所用原料無法分清的,一律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 |
第一條,、第四條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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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辦理流程的公告 |
2016年8月31日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chǎn)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chǎn)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業(yè)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fā)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