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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產業(yè)與安全局(BIS)根據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通過實體清單和其他出口管制清單,管控向特定最終用戶出口受EAR管制的物項(后簡稱“EAR管制物項”),以實現維護美國國家安全及外交利益的目標。其中,實體清單(Entity List)是目前最為頻繁使用的管制清單。實體清單由外國實體組成,包括企業(yè)、研究機構、政府、民間組織、個人等。
1997年2月,美國商務部首次發(fā)布實體清單。有具體和明確的事實表明違反了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最終用戶將被列入該清單,美國商務部通過公布該清單明確告知美國出口商,在未獲得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協助清單中的實體獲取EAR管制物項。美國商務部會在《聯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公告實體清單的變動情況。對于新增的條目,公告內容通常包括: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名稱、地址、別稱等相關信息,被列入原因,與該實體對應的出口許可證要求以及對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政策。
一、實體清單的負責機構
實體清單的具體負責機構是由美國商務部、國務院、國防部、能源部及(在適當情況下)財政部的代表組成的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ERC),并由美國商務部擔任主席。ERC決定實體清單條目的增加、移除或修改。ERC的任何成員機構可向委員會主席提交建議,以增加、移除或修改清單條目。ERC以多數票表決的方式增加條目,以全票通過的方式移除或修改條目。
二、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原因
根據EAR第744部分(管控政策:基于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和第746部分(禁運和其他特殊管控),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ERC)可以根據具體和明確的事實,將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經參與、正在參與或者有重大風險參與或即將參與有悖于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行為的實體(包括代表此類實體行事的實體)列入實體清單。
具體而言,可能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活動包括:
(1)支持恐怖分子;
(2)可以增強支持國際恐怖主義的政府的軍事能力或其支持恐怖主義能力的行為;
(3)以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方式轉讓、開發(fā)、維修、修理或生產常規(guī)武器;
(4)阻止BIS或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進行的最終用途檢查,包括拒絕進入,拒絕提供有關信息,或提供有關待檢交易方或物項的虛假或誤導性信息;
(5)參與可能違反EAR的行為,并且此類行為引起了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的憂慮。
三、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后果
1. 施加許可證要求
實體清單位于EAR第744部分附件四,除另有說明外,向清單中實體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讓EAR管制物項需根據實體清單中的具體要求申請許可證(無論被列入清單中實體是交易中的買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對于被列入清單的每一條目,實體清單的“許可證要求”(License Requirement)一欄列出了需要申請許可證的物項范圍,在“許可證審查政策”(License Review Policy)一欄列出了針對不同物項范圍的相應許可證申請審查政策。
如表中所示,針對不同的實體,適用許可證要求的物項范圍包括所有或部分EAR管制物項;許可證審查政策包括推定否決(presumption of denial)以及針對部分物項的逐案審查(case-by-case review)或推定同意(presumption of approval,較少)。絕大多數情況下,向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出口美國管制物項,均不適用許可證例外,需事先獲得許可證,并且大多數許可證申請將適用推定拒絕的審查政策——即推定應當不簽發(fā)許可證,除非申請人提供足以推翻該推定的證據,否則BIS將拒絕簽發(fā)出口許可證。
2. 其他實體不得協助從事EAR違規(guī)交易
除非獲得許可證,除了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不能采購EAR管制物項,其他實體也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向被列入清單的實體提供EAR管制物項,或為被列管實體提供獲取EAR管制物項的相關服務,否則也可能違反EAR的規(guī)定。具體違規(guī)行為包括:(1)促成、協助或唆使違反EAR——任何人促成、協助、唆使、提供咨詢、命令、引誘、推動或允許EAR所禁止的事項或忽略EAR所要求的行為;(2)共謀——任何人因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共謀實施違反EAR的行為;(3)明知違反EAR而實施的行為——對于受EAR管制的任何物項的出口,任何人在明知其將違反EAR管制的情況下,對其購買、消除、隱蔽、存儲、使用、借貸、處理、運輸、提供融資、轉運或提供其他服務。
四、實體清單的移除程序
ERC每年對實體清單進行至少一次審查,以確定增加、移除或修改任何被列入清單的實體。在決定移除或修改實體清單條目時,需ERC全體一致同意方能作出決定,因此移除的門檻相當高。
實體清單企業(yè)/機構可通過電子郵件(ERC@bis.doc.gov)或郵寄的方式向ERC提出移除或修改其條目的請求,并提交相關材料以證明美國政府的擔憂為何不再適用。ERC要求申請者提供的材料信息極其詳細,不僅包括涉及美國管制物項的進口、銷售以及最終用戶,也可能涉及申請者的公司架構、股東、員工信息及商業(yè)秘密等。
通常情況下,ERC會在收到申請后的1—2個月正式回復是否啟動移除程序。ERC將主動審查來自公開或非公開來源的信息,同時也可能要求申請者主動按照ERC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若ERC所掌握的書面信息不足以作出一致決定的,ERC也可要求申請者在美國或第三國的美國使領館與美國商務部代表面談。
由于美國國家安全問題以及ERC審查的商業(yè)信息的保密性質,BIS不向公眾公布其作出決定所依據的任何詳細信息或申請方與ERC之間的任何溝通內容。
五、違反EAR的法律責任
違規(guī)主體被列入實體清單這一行為不會導致違規(guī)主體或其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后續(xù)任何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AR)的行動,例如:在未取得BIS許可證的情況下,采購受EAR管制的物項等,將導致違規(guī)主體和/或其高管承擔違反EAR的法律責任。違反美國EAR規(guī)定可能會面臨行政和/或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違反EAR出口管制規(guī)定,即可能受到懲罰,不需要證實相關主體有違法意圖或認知。行政處罰包括最高30萬美元(根據通貨膨脹調整)或違法獲益/造成損失的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且違規(guī)主體自身也可能會被禁止出口權限。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需要證實違反出口管制規(guī)定的主體有犯罪意圖或認知。刑事處罰包括最高100萬美元的罰金,且犯罪的自然人或負責的高管可能會面臨最長20年的監(jiān)禁。
來源:中國出口管制信息網(作者:蔡開明 阮東輝)
注:以上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請讀者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