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預警防控平臺
——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源
2024年7月27日,加拿大環(huán)境部根據(jù)《加拿大環(huán)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CEPA)(以下簡稱《環(huán)境保護法》)發(fā)布了一項通知,該通知要求加拿大企業(yè)在2025年1月29日之前在線上提供有關在2023日歷年內生產、進口或作為單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的信息,當中涉及的PFAS化合物達312種。
需要提供信息的范圍: 1. 物質清單附表1所列的物質,生產總量超過1000g; 2. 進口附表1第1部分所列物質,總量超過10g,或進口附表1第2部分或第3部分所列物質,總量超過100kg,無論該物質是 (a) 單獨存在 (b) 在混合物或產品中的濃度 ≥ 1 ppm; (c) 在制成品中的濃度 ≥ 1 ppm: (i) 擬供 14 歲以下兒童使用或為其使用; (ii) 擬與個人粘膜接觸的制成品; (iii) 按預期使用的方式使該物質可被吸入,或與個體發(fā)生皮膚或口腔接觸; (iv) 與加熱的食物或飲料直接接觸的炊具和用具; (v) 食品包裝材料,包括一次性餐具、以及食品罐和蓋子襯墊; (vi) 可重復使用的食品或飲料容器; (vii) 食品加工設備,包括在包裝和分銷前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傳送帶、托盤、大桶、噴嘴、模具和切割器; (viii) 服裝或鞋類,包括救生衣、個人漂浮裝置和其他防護服裝; (ix) 床上用品、睡袋或毛巾; (x) 擬供個人使用的家具、床墊、靠墊或枕頭,其中的PFAS物質包含在泡沫或皮革或紡織纖維、紗線或織物中; (xi) 擬供個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或復合地板,或地板的泡沫襯墊; (xii) PFAS物質擬從制品中釋放; (3) 附表 1 所列物質,在第 2(2)(c)段所列物品以外的制成品中進口總量超過100kg、濃度≥ 1 ppm;或 (4) 在混合物、產品或制成品的制造過程中,使用附表 1 所列任何物質的總量超過10g,不論該物質是單獨使用,或是在混合物或產品中的濃度≥ 1 ppm。 注:本通知不適用于符合微型企業(yè)定義的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