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 泰國 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 如下信息:
依據《食品法》(B.E. 2522)發(fā)布的第*號公共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B.E. …)“食品加工用酶”,。
自依據《食品法》(B.E. 2522)發(fā)布第409號MOPH通報(B.E. 2562)“食品加工用酶”以來,在該通報的應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一些模糊之處,。 為了消除此類模糊,,需修訂該MOPH通報,。
依據《食品法》(B.E. 2522)第5條和第6(6)條規(guī)定,MOPH已發(fā)布以下通報(草案):
1. 依據《食品法》(B.E. 2522)于7月9日發(fā)布的第409號MOPH通報(B.E. 2562)“食品加工用酶”將廢止并替換為該MOPH通報草案,。
2. 依據第409號MOPH通報(B.E. 2562),,該MOPH通報草案規(guī)定了某些要求:
2.1. 食品酶通用規(guī)范中增加與霉菌毒素和新型DNA相關的要求:
? 對于通過真菌生產的食品酶,不得檢測出霉菌毒素,;
? 對于通過轉基因生物生產的食品酶,,不得檢測出使用基因技術產生的新型DNA或基因材料;
2.2. 固定酶使用的材料不得向食品中釋放毒性物質,,參考MOPH塑料食品包裝通報規(guī)定的釋放限制,;
2.3. 對酶、酶的來源,、功能和使用條件進行修訂,,參見附件1。
2.4. 在附件4“酶制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中添加二氧化硅,、D-葡糖醇糖漿和山梨糖醇液,;
2.5. 生產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的酶同樣未包含在該MOPH通報草案中;
3. 該通報自政府公報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本法規(guī)已包含在技術性貿易壁壘(TBT)通報內,。
該補遺通報涉及:
[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的修訂
[ ] 法規(guī)批準、生效,、公布的通報
[ ] 以前通報的法規(guī)草案的內容及/或范圍的修改
[ ] 撤消擬定法規(guī)
[ ] 更改擬定批準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X]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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