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歐盟發(fā)布的最新紡織品標簽條例(EU)No 1007/2011,于2012年5月8日起實施,在此日期前上市的、符合2008/121/EC指令的紡織品可銷售到2014年11月9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纖維成分的法規(guī)以條例的形式發(fā)布,各成員國無需再轉化為本國的法律法規(guī),因而實施效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1. 法規(guī)適用范圍
(1) 紡織纖維的重量百分比達到80%及以上的產(chǎn)品;
(2) 紡織纖維的重量百分比達到80%及以上的家具、雨傘和遮陽傘;
(3) 以下的織物部份:
(i) 多層的地板覆蓋物的上層;
(ii) 床墊罩;
(iii) 露營產(chǎn)品的覆蓋物;
若其織物部分的重量占上層或覆蓋物的80%;
(4) 紡織品納入其他產(chǎn)品中并形成產(chǎn)品的一部分,其結構是特定的。
2. 法規(guī)要求
(1) 纖維名稱的規(guī)范:可詳見條例(EU)No 1007/2011的附錄I,且只有附錄I所列的名稱可出現(xiàn)在標簽上。
(2) 纖維誤差規(guī)定:僅含單一纖維的紡織品才能用“100%”、“純(pure)”或“全(all)”的字樣來描述;當紡織品由于技術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纖維時,添加的其他纖維的允許量為:一般紡織品(2%)、粗疏紡織品(5%)。
(3) 關于羊毛產(chǎn)品的名稱:當羊毛產(chǎn)品中的纖維在此之前沒有被加入到其他產(chǎn)品中,且除了在產(chǎn)品加工過程之外沒有經(jīng)過任何紡制或氈化工藝,在處理和使用過程中沒有被損壞時,該羊毛產(chǎn)品才可以描述為‘fleece wool’、‘virgin wool’或其他語言中相同的表達,表達方式詳見指令附錄III。對于混紡產(chǎn)品,當其中的羊毛滿足本條要求,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僅與其中一種纖維進行混紡時,才可以用上述名稱。
(4) 對混紡產(chǎn)品的規(guī)定
混紡中質量百分比低于5%的單種纖維,或含量總計不超過15%的多種纖維可標注為就“其他纖維”。
混紡產(chǎn)品的誤差:紡織產(chǎn)品中可以允許2%的外來纖維,但必須證明該外來纖維是由于技術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經(jīng)過一道粗疏工藝,則可以放寬到5%;標識含量和實際檢測的結果可以允許有3%的加工誤差。
(5) 產(chǎn)品信息:指令中所涉及的紡織產(chǎn)品投放市場時,需要加貼標簽或標注,標明紡織纖維的名稱、描述和細節(jié)等內容,并使用歐盟成員國的本地語言。
(6) 特殊產(chǎn)品的標識:對于含有兩種或以上不同纖維成分的產(chǎn)品,應給出每一部分紡織品的纖維含量。但對于含量低于30%的纖維,該要求不是強制性的(主要的襯里除外)。對兩種或多種有相同纖維含量的紡織品組成的單元組,只需要貼一個標簽。
(7) 其他可不標識成分的特殊規(guī)定
- 對于產(chǎn)品中可見且獨立的、僅起裝飾作用的部分,當纖維含量不超過7%時,則不需要標識;
- 對于加有抗靜電纖維(例如金屬纖維)的產(chǎn)品,如果含量不超過2%,則同樣不需要標識;
- 紡織制品中的非紡織部分,包括不構成產(chǎn)品的完整部分的鑲邊、標記、邊飾以及裝飾帶,表面帶有紡織原料的紐扣和帶扣,附屬物,裝飾品,沒有彈性的絲帶,有彈性的線和帶子等,都不需要進行標識。
(8) 申請新型纖維名稱所需技術材料的最低要求,列于附錄II中。
(9) 當紡織品中含有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如毛或皮革時,應在標識或標簽上明示“含有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同時其內容應使消費者容易理解,不致產(chǎn)生誤導。
3. (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的對應關系
在結構框架上、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基本要求上,新的條例(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基本保持了一致;在具體的技術要求上,新的條例(EU)No 1007/2011有一些新增的內容。(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的對應關系如下表所示。
條例(EC)No 1007/2011 |
對應作廢的歐盟指令 |
主要內容 |
正文 |
2008/121/EC正文 |
對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要求的具體規(guī)定 |
附錄Ⅰ |
2008/121/EC附錄Ⅰ |
紡織纖維名稱表 |
附錄Ⅱ |
-- |
申請新型纖維名稱所需技術材料的最低要求(新增要求) |
附錄Ⅲ |
2008/121/EC附錄Ⅱ |
“fleece wool ”或“virgin wool”在不同語言中的表達方式 |
附錄Ⅳ |
2008/121/EC第9條 |
對緊身衣、爛花、繡花、天鵝絨和長毛絨及類似制品、地毯等部分產(chǎn)品纖維含量標簽的特別規(guī)定 |
附錄Ⅴ |
2008/121/EC附錄Ⅲ |
無需強制進行纖維含量標簽的紡織產(chǎn)品 |
附錄Ⅵ |
2008/121/EC附錄Ⅳ |
可使用內置式標簽的部分產(chǎn)品 |
附錄Ⅶ |
2008/121/EC第12條 |
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中無需標注的部分 |
附錄Ⅷ |
96/73/EC 73/44/EEC |
2組份和3組份纖維混合物的定量分析方法 |
附錄Ⅸ |
2008/121/EC附錄Ⅴ |
各種纖維的公定回潮率 |
附錄Ⅹ |
2008/121/EC附錄Ⅶ |
條款相關性列表 |
4. 對(EU)No 1007/2011的修訂
(1) (EU) No 286/2012
歐盟《官方公報》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歐洲委員會法規(guī)(EU)No 286/2012,修訂條例(EU)No 1007/2011。
該項修訂法規(guī)把一項新的纖維名稱polypropylene/polyamide bicomponent(聚丙烯/聚酰胺復合纖維)納入法規(guī)附件I內,并在附件VIII及IX內為該種新纖維的統(tǒng)一測試方法做出界定。
此外,新規(guī)例也做出了多項一般修訂,涉及程序、計算及測試結果。計算過程涉及高度技術性。
(2) 條例(EU) No 517/2013
2013年5月13日歐盟發(fā)布了條例(EU) No 517/2013修訂條例(EU)No 1007/2011。2015年7月13日,歐盟發(fā)布了條例(EU)2015/1589替代條例(EU) No 51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