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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條例(EU)No 1007/2011

時間: 2020-09-18


  2012年9月27日,歐盟發(fā)布的最新紡織品標簽條例(EU)No 1007/2011,于2012年5月8日起實施,在此日期前上市的、符合2008/121/EC指令的紡織品可銷售到2014年11月9日。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纖維成分的法規(guī)以條例的形式發(fā)布,各成員國無需再轉化為本國的法律法規(guī),因而實施效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1. 法規(guī)適用范圍
  (1) 紡織纖維的重量百分比達到80%及以上的產(chǎn)品;
  (2) 紡織纖維的重量百分比達到80%及以上的家具、雨傘和遮陽傘;
  (3) 以下的織物部份:
  (i) 多層的地板覆蓋物的上層;
  (ii) 床墊罩;
  (iii) 露營產(chǎn)品的覆蓋物;
  若其織物部分的重量占上層或覆蓋物的80%;
  (4) 紡織品納入其他產(chǎn)品中并形成產(chǎn)品的一部分,其結構是特定的。
  2. 法規(guī)要求
  (1) 纖維名稱的規(guī)范:可詳見條例(EU)No 1007/2011的附錄I,且只有附錄I所列的名稱可出現(xiàn)在標簽上。
  (2) 纖維誤差規(guī)定:僅含單一纖維的紡織品才能用“100%”、“純(pure)”或“全(all)”的字樣來描述;當紡織品由于技術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纖維時,添加的其他纖維的允許量為:一般紡織品(2%)、粗疏紡織品(5%)。
  (3) 關于羊毛產(chǎn)品的名稱:當羊毛產(chǎn)品中的纖維在此之前沒有被加入到其他產(chǎn)品中,且除了在產(chǎn)品加工過程之外沒有經(jīng)過任何紡制或氈化工藝,在處理和使用過程中沒有被損壞時,該羊毛產(chǎn)品才可以描述為‘fleece wool’、‘virgin wool’或其他語言中相同的表達,表達方式詳見指令附錄III。對于混紡產(chǎn)品,當其中的羊毛滿足本條要求,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僅與其中一種纖維進行混紡時,才可以用上述名稱。
  (4) 對混紡產(chǎn)品的規(guī)定
  混紡中質量百分比低于5%的單種纖維,或含量總計不超過15%的多種纖維可標注為就“其他纖維”。
  混紡產(chǎn)品的誤差:紡織產(chǎn)品中可以允許2%的外來纖維,但必須證明該外來纖維是由于技術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經(jīng)過一道粗疏工藝,則可以放寬到5%;標識含量和實際檢測的結果可以允許有3%的加工誤差。
  (5) 產(chǎn)品信息:指令中所涉及的紡織產(chǎn)品投放市場時,需要加貼標簽或標注,標明紡織纖維的名稱、描述和細節(jié)等內容,并使用歐盟成員國的本地語言。
  (6) 特殊產(chǎn)品的標識:對于含有兩種或以上不同纖維成分的產(chǎn)品,應給出每一部分紡織品的纖維含量。但對于含量低于30%的纖維,該要求不是強制性的(主要的襯里除外)。對兩種或多種有相同纖維含量的紡織品組成的單元組,只需要貼一個標簽。
  (7) 其他可不標識成分的特殊規(guī)定
  • 對于產(chǎn)品中可見且獨立的、僅起裝飾作用的部分,當纖維含量不超過7%時,則不需要標識;
  • 對于加有抗靜電纖維(例如金屬纖維)的產(chǎn)品,如果含量不超過2%,則同樣不需要標識;
  • 紡織制品中的非紡織部分,包括不構成產(chǎn)品的完整部分的鑲邊、標記、邊飾以及裝飾帶,表面帶有紡織原料的紐扣和帶扣,附屬物,裝飾品,沒有彈性的絲帶,有彈性的線和帶子等,都不需要進行標識。
  (8) 申請新型纖維名稱所需技術材料的最低要求,列于附錄II中。
  (9) 當紡織品中含有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如毛或皮革時,應在標識或標簽上明示“含有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同時其內容應使消費者容易理解,不致產(chǎn)生誤導。
  3. (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的對應關系
  在結構框架上、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基本要求上,新的條例(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基本保持了一致;在具體的技術要求上,新的條例(EU)No 1007/2011有一些新增的內容。(EU)No 1007/2011與原指令2008/121/EC的對應關系如下表所示。     

條例(EC)No 1007/2011

  對應作廢的歐盟指令

  主要內容

  正文

  2008/121/EC正文

  對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要求的具體規(guī)定

  附錄Ⅰ

  2008/121/EC附錄Ⅰ

  紡織纖維名稱表

  附錄Ⅱ

  --

  申請新型纖維名稱所需技術材料的最低要求(新增要求)

  附錄Ⅲ

  2008/121/EC附錄Ⅱ

  fleece wool ”或“virgin wool”在不同語言中的表達方式

  附錄Ⅳ

  2008/121/EC9

  對緊身衣、爛花、繡花、天鵝絨和長毛絨及類似制品、地毯等部分產(chǎn)品纖維含量標簽的特別規(guī)定

  附錄Ⅴ

  2008/121/EC附錄Ⅲ

  無需強制進行纖維含量標簽的紡織產(chǎn)品

  附錄Ⅵ

  2008/121/EC附錄Ⅳ

  可使用內置式標簽的部分產(chǎn)品

  附錄Ⅶ

  2008/121/EC12

  紡織品纖維含量標簽中無需標注的部分

  附錄Ⅷ

  96/73/EC 73/44/EEC

  2組份和3組份纖維混合物的定量分析方法

  附錄Ⅸ

  2008/121/EC附錄Ⅴ

  各種纖維的公定回潮率

  附錄Ⅹ

  2008/121/EC附錄Ⅶ

  條款相關性列表

  4. 對(EU)No 1007/2011的修訂
  (1) (EU) No 286/2012
  歐盟《官方公報》于2012年3月31日刊登歐洲委員會法規(guī)(EU)No 286/2012,修訂條例(EU)No 1007/2011。
  該項修訂法規(guī)把一項新的纖維名稱polypropylene/polyamide bicomponent(聚丙烯/聚酰胺復合纖維)納入法規(guī)附件I內,并在附件VIII及IX內為該種新纖維的統(tǒng)一測試方法做出界定。
  此外,新規(guī)例也做出了多項一般修訂,涉及程序、計算及測試結果。計算過程涉及高度技術性。  
  (2) 條例(EU) No 517/2013

  2013513日歐盟發(fā)布了條例(EU) No 517/2013修訂條例(EUNo 1007/20112015713日,歐盟發(fā)布了條例(EU)2015/1589替代條例(EU) No 51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