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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具的電磁兼容方面的國際標準有CISPR 15:2009,、IEC 61547:2009,、IEC 61000-3-2:2009三個標準。
1. CISPR 15:2009:電氣照明和類似設備的無線電干擾性能的限值和測試方法
標準覆蓋的設備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適用產(chǎn)品范圍為:
該標準主要規(guī)定了燈具類產(chǎn)品的騷擾度要求,,要求諧波一般采用CLASS A,但調光器(鹵素燈,、白熾燈等)用CLASS D,,小于25 W的節(jié)能燈用CLASS D。具體參數(shù)值見標準文本,。
2. IEC 61547:2009: 通用照明設備/電磁兼容抗擾性要求
IEC 61547:2009規(guī)定了照明設備的抗擾度要求,,主要適用于TC 34負責范圍內的照明設備,如低壓電源或電池組供電的燈泡,、輔助設備及燈具,,不適用于在其它IEC或CISPR標準中對抗擾度要求已作出規(guī)定了的設備,如CISPR 15:2007中規(guī)定的照明設備,。其主要包括對靜電放電,、射頻電磁場、工頻磁場,、快速瞬變,、注入電流、浪涌,、電壓下降及中斷七個方面的試驗,。
3. IEC 61000-3-2:2009:電磁兼容性(EMC).第3-2部分:極限值.諧波電流輻射的極限值(設備輸入電流為16 A/相位)
IEC 61000-3-2:2009標準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供電系統(tǒng)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主要規(guī)定了設備諧波電流輻射的極限值(設備輸入電流為16 A/相位),。根據(jù)該標準對設備的分類,,照明設備屬于A類(包含白熾燈調光器)和C類設備(照明設備),標準對A類及C類照明設備的諧波電流輻射的極限值分別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