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預警防控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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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歐盟理事會頒布了第2002/95/EC號決議關于《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的指令。該指令規(guī)定歐盟各成員國應保證從2006年7月1日起,,規(guī)定了投放歐盟市場的新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產品含有的鎘(Cd),、汞(Hg)、鉛(Pb),、六價鉻(Cr6),、多溴聯(lián)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種物質及其類似物質(指其化合物等)的最大允許含量,其中汞,、鉛,、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1%(1000 ppm),,鎘為0.01%(100 ppm)。指令適用于包括照明設備(家用電燈泡和照明設備)在內的10大類電子電氣設備,。
在該指令的框架下,歐盟委員會須對產品中的有害物質進行評估,。若業(yè)界指出某些產品不可避免地使用某類物質,,或目前仍未有合適的替代品,,或為安全及環(huán)保等緣故必須使用某類物質,則歐盟委員會須對此進行評估,。一般來說,,歐盟委員會將通過技術咨詢委員會進行咨詢及做出決定,以修訂豁免范圍,。
2006年4月28日,,歐盟正式公告第2006/310/EC號決議,修正了原RoHS指令的附件,,通過了RoHS指令的第四批豁免項目,,增列了五項排外項目,此五項都與鉛相關,。至此,,有關燈具的豁免如下:
這些豁免對出口歐盟的燈具企業(yè)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但是燈具企業(yè)也不能因此而掉以輕心,,因為根據規(guī)定,,歐盟對每個豁免項目至少每4年要評價一次,任何項目的豁免都只是暫時的,。為了保證產品能順利進入歐盟市場,,各企業(yè)還是要加大新產品的研發(fā)力度,努力尋找替代產品,,降低產品中有害物質的含量,。
2009年2月10日,歐盟發(fā)布了第247號通報,,對RoHS指令進行了修改,。由于各方意見較大,經過調整后,,2009年9月3日,,歐盟理事會秘書處向歐盟成員國代表提出新的RoHS指令修訂草案文本,。
新草案文本一個重要的變化是:涵蓋所有電子電氣設備(EEE),除非特別指明排除在外,。原草案文本的附件I和附件II(分別列出電子電氣設備的類別以及屬于各類別的產品清單)已從新草案文本中刪除。新草案在不適用產品名單增加了大型固定工業(yè)工具(large-scale 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風琴樂器(musical pipe organs),。草案第4條規(guī)定:電子電氣設備,,包括投放市場的用作維修或再使用的備用零件,不得含有附件IV所列的物質,。附件IV所列的物質即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沒有加入新物質,。然而,,新草案第4條規(guī)定,委員會應根據本條第7款給出的方法,,對附件IV所列限用物質清單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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