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預警防控平臺
——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源
1.公告機構(NB)
投放市場產品的法律主體是制造商,制造商對產品安全負責,。對于LVD指令,,制造商采用自我聲明的合格評定程序,制造商自己對產品進行符合性評定,,不需要第三方機構介入,。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檢測認證機構)的主要責任是為企業(yè)進行測試,還可以協助企業(yè)完成技術文件,。LVD指令下的“公告機構”,,是指國家市場監(jiān)督機構在對產品的符合性產生質疑時,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報告(指令第8條)的機構,。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制造商生產的產品沒有對應的協調標準(或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制造商需要通過公告機構來證明其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指令第9條),。
公告機構不同于一般的檢測實驗室或認證機構,,認定原則如下:
2.市場監(jiān)督
在歐盟,市場監(jiān)督已成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歐共體實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證投放市場的產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證商品在內部市場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競爭,。市場監(jiān)督是國家主管當局的職責(通用產品安全指令要求成員國設立或指令市場監(jiān)督主管當局),,由國家主管當局負責并保證市場監(jiān)督運作的公平性。每個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市場監(jiān)督的組織機構,。
當國家主管當局發(fā)現產品不符合相關指令規(guī)定時,,必須采取適當的行動,要求制造商,、授權代表或其他責任人采取必要措施,,使擬投放市場的產品以及已投放到市場上的產品符合指令要求,并對不符合要求的方面進行改進,。如這步措施不成功,,監(jiān)督主管當局應采取進一步措施,限制或禁止向市場投放相關產品,,必要時還應確保相應不合格產品撤離市場,。
新方法指令為市場監(jiān)督提供了EC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供市場監(jiān)督部門獲取產品信息,,制造商,、其歐盟代表、進口商及某些情況下負責將產品投放市場的人員必須保存這些文件,,市場監(jiān)督部門一旦提出要求,,就必須立即為其提供。另外,,監(jiān)督部門可以要求公告機構提供相關產品進行合格評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