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日本食品衛(wèi)生法施行規(guī)則更新玩具使用鄰苯二甲酸鹽要求
日本2010年9月6日厚生勞動省告示第336號對《食品衛(wèi)生法》下面的《食品衛(wèi)生法施行規(guī)則》和《食品、添加物等的規(guī)格標準》作出了修訂,修訂內容為特定玩具塑料部件中鄰苯二甲酸鹽的使用要求。新要求于告示發(fā)布之日起生效,但給予一年的過渡期,制成品或進口商品必須于2011年9月6日起符合此項新要求。新要求包括:
a. 六種鄰苯二甲酸鹽,包括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不得用作生產特定玩具*:
(a) 限制DINP、DIDP或DNOP用于生產跟嬰兒口部接觸的嬰兒玩具部件;
(b) 除了(a)項規(guī)定,限制DEHP、DBP或BBP用于生產所有特定玩具的部件。
b. 對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規(guī)定適用于由增塑材料制造的玩具部件。
c. 所有限用的鄰苯二甲酸鹽不得超過玩具中增塑材料的0.1%。
同時規(guī)定了不跟嬰兒口部接觸的、主要由PVC制造的特定玩具或玩具部件不得使用DINP作為原材料。
注:
*特定玩具:關于特定玩具的定義,日本《食品衛(wèi)生法施行規(guī)則》第78條規(guī)定如下:
供嬰兒使用,對健康有潛在危險的玩具:
a. 在使用時,會跟嬰兒口部接觸的玩具;
b. 玩具配件(供嬰兒玩耍的配件)、轉印圖畫、不倒翁、面具、折紙、搖鼓、教育性玩具(不包括由于尺寸不符合,難以跟口部接觸的玩具)、積木、玩具電話、玩具動物、玩偶、黏土、玩具車、氣球、積木、球、游戲屋中的玩具等;
c. 配合上述所列玩具一起使用的玩具。
B. 日本玩具安全標準ST - 2002修訂有關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
2011年8月23日,日本玩具協(xié)會發(fā)出通知,宣布修訂日本玩具安全標準ST - 2002第3部分有關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規(guī)定6種鄰苯二甲酸鹽新要求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所有塑化材料,新要求于通知當日立即生效。日本食品衛(wèi)生法下關于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鹽的新要求擴大到所有塑化材料的要求于2011年9月6日生效,因此日本玩具協(xié)會調整日本玩具安全標準下有關鄰苯二甲酸鹽的要求和測試方法以符合日本食品衛(wèi)生法。經修訂的要求主要是:
a. 用于特定玩具中的塑化材料中的DEHP ,DBP或BBP含量不得超過 0.1%。
b. 意圖與口接觸的特定玩具(不包括奶嘴和牙環(huán)): ?
(a) 意圖與口接觸的塑化材料制成的部件中的DINP,DIDP或DnOP含量不得超過0.1%。
(b) 不是意圖與口接觸的PVC部件不可使用DINP作為原材料。
c. 供6歲以下兒童使用的非特定玩具中主要成分為PVC的合成樹脂只需要遵循DEHP和DINP的要求。奶嘴和牙環(huán)不得使用含有PVC的合成樹脂作為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