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品
產品是構筑產品責任法體系和確立產品責任承擔的基點。
美國《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指出:“產品是具有真正價值的、為進入市場而生產的,能夠作為組裝整件或者作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該定義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產品的內涵。出于保護產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慮,目前司法的態(tài)度傾向于采用更廣泛、更靈活的產品定義。
2. 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對造成傷害的產品供應鏈有關的全部責任。包括零部件生產商(供應鏈前端)、組裝商、批發(fā)和零售商(供應鏈末端)。對于有內在缺陷的產品給消費者在使用或者安裝過程中造成的傷害,均屬于產品責任的范疇。與一般認為的產品僅是具體的實體資產不同,產品責任包括產品責任索賠的基礎已經(jīng)擴展到疏忽、嚴格責任或者是當?shù)胤ㄒ?guī)規(guī)定的違反合格的承諾。
3. 缺陷
美國《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將缺陷分為: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和說明缺陷。對缺陷的判別采用“消費者期待”標準和“風險和利益平衡”標準。實踐中,經(jīng)常將兩種標準結合起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