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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技術法規(guī)的制定機構是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它們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參與歐盟技術法規(guī)的立法過程。歐洲法院則行使自己的司法職能。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又稱歐盟部長理事會,是共同體的主要決策機構和立法機構。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之規(guī)定,理事會成員必須是部長級的官員代表,并被授權能夠使本國政府承擔有關的義務。為履行歐共體的基礎條約,理事會制定、公布新的共同體法律,即制定派生的條例、指令和決定。作為主要的立法與決策機構,其首要任務就是依據歐盟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對共同體政策做出決定。理事會成員負責協(xié)調制定共同的政策、法規(guī),同時又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維護本國的權益。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從英文名稱看應稱為歐洲委員會,但國內普遍仍稱之為歐盟委員會)是負責提出各項技術法規(guī)立法議案的機構,事實上也是唯一有提案權的立法機構,相當于“歐洲政府”。這些議案絕大多數需由理事會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歐盟委員會下設38個總司,其中與技術法規(guī)有關的總司是企業(yè)總司、衛(wèi)生和消費者保護總司、運輸和能源總司等。每個總司負責某些領域的工作,總司官員負責起草各項技術立法議案,起草后的議案要通報各相關司征求意見(通常為15天),最后由委員會通過并向理事會提交議案。委員會在立法的各個階段都發(fā)揮著作用,但主要作用是提出法律草案。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是由共同體各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歐洲議會在歷史上有一個發(fā)展演變的過程。在最初的20年間,它主要是起咨詢和監(jiān)督作用,而并未作為一個立法機關出現(xiàn)。隨著《歐洲單一法案》和《歐洲聯(lián)盟條約》的正式生效,歐洲議會逐漸成為參與歐洲立法的重要機構。
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為共同體的司法機構,它不直接參與技術法規(guī)的立法工作,更多的作用是咨詢。其職責是保證技術法規(guī)得以實施,對歐盟的技術立法進行評判,對上訴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