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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

時間: 2020-10-21


  美國FAD監(jiān)管的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是一類用于治療癌癥、艾滋病等的生物醫(yī)藥制品。細胞產品的出現源于上世紀70年代的造血移植。而基因治療最初被應用于單基因缺陷的遺傳病。對于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美國意識到其不同于傳統(tǒng)的生物醫(yī)藥制品,因此在相關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注冊認證上與傳統(tǒng)的生物醫(yī)藥制品略有不同。

  一、概念和范疇

  1.細胞產品的概念和范疇

  細胞產品是指應用細胞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的方法,在細胞水平或細胞器水平上,按照人們的意愿來改變細胞內的遺傳物質,從而獲得新型生物或特種的細胞產品或產物。美國聯邦法規(guī)21 CFR 1271中對細胞產品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在人體細胞,組織或以細胞組織為基礎的產品(HCT/Ps)是指“含有人體細胞或組織,或由人體細胞或組織構成的物品,這些物品用于植入、移植、注入或轉移至人體”。細胞產品的總類很多,依據細胞來源,可分為源于病人本身(autologous)、其他授予者(allogeneic)和其他物種來源(xenogeneic)三類。

  在監(jiān)管中,美國依據細胞產品的風險性的高低,將其管理分為兩個層次:

  一類是低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6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產品無需向FDA提出人體試驗的申請,但需要主動申請注冊,并提供細胞或組織相關產品列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非生殖細胞還需要符合21 CFR 1271 subpart D部分優(yōu)良組織規(guī)范(GTP)的要求。

  第二類是高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5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第一類細胞品外的細胞產品均被劃分為此類產品。除適用于21 CFR 1271 subpart D部分優(yōu)良組織規(guī)范(GTP)和subpart C捐贈者適用性(Donor Eligibility)之外,與低風險的細胞產品相比,還需要受通用良好制造規(guī)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GMP)的監(jiān)管,并完成INDBLA的途徑。

  2.基因治療產品的概念和范疇

  依據FDA的定義,基因治療產品是指:核酸、病毒或基因工程微生物類的物質,并且經由轉移基因材料的轉錄或翻譯或整合入基因組(transcription or translation of transferred genetic material or integration into the genome)從而介導其作用的產品。基因治療產品的例子包括:表達為酶的質粒(plasmid expressing an enzyme)、表達為凝血因子的AAVAAV expressing a coagulation factor)、逆轉錄病毒修正的T細胞表達為新的受體(T cell modified with a retrovirus to express a novel receptor)等。

  目前主要的治療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體細胞的基因治療(somatic cell gene therapy),另一種是生殖細胞的基因治療(germ cell gene therapy),目前后者因能引起遺傳改變而受到限制。

  二、市場準入規(guī)定

  細胞產品中的低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6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監(jiān)管模式不同于高風險細胞產品(即PHS35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不采用生物醫(yī)藥產品的監(jiān)管模式。

  高風險細胞產品被視為生物醫(yī)藥類產品,除需進行機構注冊和產品登記外,還遵循IND到臨床實驗,到BLA/NDA的模式。

  1.監(jiān)管機構

  在美國,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由FDA統(tǒng)籌管理,具體則由FDA下屬的CBER負責。CBER下屬共有8個辦公室,對于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產品專門設立了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產品辦公室(Office of Cellular, Tissue and Gene TherapiesOCTGT),以審查和評估提交的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產品的安全、效力等方面的信息,使FDA更為有效地監(jiān)管此類生物制藥產品。在OCTGT中又設有三個部門,分別為:細胞和基因治療部(DCGT)、臨床評估和藥理/毒理部(DCEPT)、人體組織部(DHT)。具體而言,OCTGT監(jiān)管的產品包括了細胞治療產品(cellular therapy products)、基因治療產品(gene therapy products)、治療性疫苗(therapeutic vaccines)、異基因產品(xenogeneic products)組織/組織為基礎的產品(tissues/tissue-based products)和某些醫(yī)療器械(如細胞選擇器械等)。

  2.法律基礎及頒布的技術法規(guī)

  由于過去的細胞及基因治療類的產品數量不多,因此在最初是以個案的方式進行審核的,也并未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然而,由于上世紀90年代出現的數起實驗室感染而導致受實驗者死亡,促使了美國針對此類產品進行專門的立法。在法案層面,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的監(jiān)管主要也涵蓋在FD&C ActPHS Act中。依據兩法案的授權,FDA2005年在21 CFR 1271中規(guī)定了人體細胞、組織、細胞核組織為基礎的產品(HCT/Ps)需要進行注冊和認證,除需參考第二篇“法律基礎”列出的生物制品的監(jiān)管法規(guī)外,具體到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的法規(guī)層面,主要涵蓋了以下的條例:

  l21 CFR 312(涉及IND);

  l21 CFR 5021 CFR 56(涉及IRB和批準條例);

  l21 CFR 58(良好實驗室規(guī)程);

  l21 CFR 1271(人體細胞、組織、細胞核組織為基礎的產品)。

  此外,自FDA1991出版了《人體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的考量》(point to consider in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and gene therpay),提出了使用細胞與基因治療應思考和注意的方向后,逐步編撰了系列的指南及指南草案。如首次將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的《人體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的》(1998年)(guidance for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and gene therpay),涉及體細胞治療IND申請的guidance for FDA reviewers and sponsors : content and review of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CMC) information for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investigation new drug application (INDs)2008年)。

  3.注冊認證規(guī)定

  低風險與高風險的細胞產品依據21 CFR 1271 Subpart B的要求不論是否進入跨州的市場,都應在FDA對其機構進行注冊并且對其產品進行登記,并遵循21 CFR 1271的相關規(guī)定確保細胞產品不傳播病原體或傳染性的疾病。此外,若申請者發(fā)現傳染病等不良反應等,也有義務向FDA報告,同時,申請者還負有清楚標示標簽的義務以及接受FDA在任何合理時間針對制造地點的核查。

  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注冊的具體流程參照本報告第三篇“1.1人體細胞、組織及以細胞組織為基礎的產品生產機構的注冊及產品登記”。

  1)細胞產品的認證審批規(guī)定

  細胞產品中的低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6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監(jiān)管模式不同于高風險細胞產品(即PHS35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不采用生物醫(yī)藥產品的監(jiān)管模式,只需在FDA對其細胞產品機構進行注冊和產品登記即可。而高風險細胞產品被視為生物醫(yī)藥類產品,除需進行機構注冊和產品登記外,還遵循IND到臨床實驗,到BLA/NDA的模式。

  與所有其他的生物藥品制劑注冊認證流程類似,細胞及基因產品獲取FDA的審批認證也需要經歷研究性新藥申請(IND),臨床實驗,以及生物制劑許可申請(BLA)幾個階段(具體流程和規(guī)定可參照“新藥認證審批流程”的“生物制劑許可申請”)。細胞及基因產品的FDA認證除需滿足本報告第三篇所描述通用要求和規(guī)定外,還有以下幾點在進行BLA申請時需要注意:

lBLA階段,由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顧問委員會(Cellular, Tissue and Gene Therapies Advisory Committee)參與其中的討論。

l在提交IND之前,需要首先完成臨床前期的CMC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CMC的目的在于確定產品的類別、品質、純度和效能。

l由于細胞和基因治療產品的特殊性,因此有別于其他生物制藥產品的是,一般的生物制藥產品在提交IND時需要同時提交效能實驗(potency tests)的數據,但是由于細胞和基因治療產品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因此其在IND申請時,FDA接受漸進的效能實驗的模式,即FDA接受效能實驗(potency tests)的數據在后續(xù)實驗過程中逐步形成并有所改變。

l200411月,FDA宣布了HCT/P產品的“良好組織規(guī)范”(GTP)(Current Good Tissue Practice for Human Cell, Tissue, 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 Establishments; Inspection and Enforcement)。

  2)基因治療產品的認證審批規(guī)定

  基因治療產品認證審批的具體流程和規(guī)定可參照本報告“新藥認證審批流程”的“生物制劑許可申請”,以下幾點在進行BLA申請時需要注意。

l與其他生物醫(yī)藥類產品相同,基因治療產品的IND提交的內容也需要符合21CFR 312.23規(guī)定的要求。具體而言,IND應描述基因治療產品的生產過程和產品的組分/材料,以使FDA能判斷產品的純度和效力等。IND階段提交的內容至少應涵蓋以下部分,其中的大部分信息可在FDA 1571中填寫:

     i.產品制造的信息——組分和材料

     ii.產品制造的信息——過程,應包括基因治療產品的收集、制造和純化過程的所有描述;

     iii.相關測試信息,FDA建議基因治療產品的測試信息包括(并不限于):微生物學測試、身份(Identity )測試、效能測試、純度測試、其他相關測 試(如通用的安全測試);

     iv.最終產品釋放標準測試;

     v.產品穩(wěn)定性測試;

     vi.其他要求:

     vii.預臨床研究信息,包括研究的理念描述,性腺分布;

  臨床研究信息,包括臨床實驗者的性別、年齡等信息,監(jiān)管路線,劑量,遺傳、生化和免疫測試。

l對基因治療產品的追蹤:基因修正臨床研究信息系統(tǒng)可供科學家、業(yè)界、利益相關方和FAD核查機構等對基因治療產品進行追蹤。

  4.細胞產品的特殊監(jiān)管規(guī)定

  在監(jiān)管中,美國依據細胞產品的風險性的高低,將其管理分為兩個層次。一類是低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6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第二類是高風險的細胞產品(即PHS351條所規(guī)管的細胞產品),第一類細胞產品外的細胞產品均被劃分為此類產品。21 CFR 1271對細胞產品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21 CFR 1271對這兩類產品的適用性又有所不同。

  1)如果HCT/P滿足了所有以下標準,那么該類產品受PHS Act 36121 CFR 1271的監(jiān)管:

 lHCT/P經過最低程度地處理;

 lHCT/P僅限于同源使用,在標簽、廣告或其他制造商的客觀意圖中應有所反應;

 lHCT/P的生產不包括細胞或組織與其他物品的混合,除非其他物品是水、晶體液、或消毒、保存、儲存試劑,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證明水、晶體液、或消毒、保存、儲存試劑的添加不會引起涉及到HCT/P的新的臨床問題;并且這兩種情況任一即可:HCT/P不會對受體的身體產生系統(tǒng)性的作用并且其主要功能不依賴于活細胞的新陳代謝活動;或者HCT/P具有系統(tǒng)性的作用并且其主要功能依賴于活細胞的新陳代謝活動,同時①該作用和功能在自體作用時發(fā)揮;②該作用和功能在一型血液相關或二型血液相關的異同作用時發(fā)揮;或者③該作用和功能在生殖作用時發(fā)揮

  2) 21 CFR 1271適用于361 HCT/Ps的部分為:

  l21 CFR 1271Subpart AC適用于所有HCT/Ps

  l21 CFR 1271Subpart D只適用于非生殖性的361 HCT/Ps21 CFR 1271.150c21 CFR 1271.55例外,這兩項適用于所有361 HCT/Ps

  l21 CFR 1271Subpart E只適用于非生殖性的361 HCT/Ps

  l21 CFR 1271Subpart F適用于所有的361 HCT/Ps

  3) 21 CFR 1271適用于351 HCT/Ps的部分為:

  l21 CFR 1271Subpart AD適用于所有HCT/Ps

  l21 CFR 1271Subpart EF不使用。

  5.上市后監(jiān)管

  與其他藥品類似,在細胞及基因治療產品經歷新藥申請審評程序并被批準上市后,FDA還需對藥品的安全性進行持續(xù)的監(jiān)察和監(jiān)管。制造商必須審查并向FDA報告它所掌握的每一起藥物不良反應事件。十分嚴重和致命的藥物不良反應事件必須在15日內上報;其他事件則按季度上報。此外,制造商被要求進行新藥臨床試驗IV期。在某些情況下,美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所要求的藥品風險管理可能包括其他種類的研究、約束或安全性觀察措施。

  6.注冊認證的特點及趨勢

  細胞和基因治療帶動了整個動醫(yī)科學的進步,被認為在將來能治愈那些目前無法有效治愈的疾病,如癌癥、心血管病、艾滋病和遺傳病等。由于細胞和基因治療可應用于局部的組織器官而無需全身用藥,因此使得給藥更加特異、高效和安全。但是細胞和基因治療藥物由于涉及到倫理道德,因此FDA在批準其上市的態(tài)度上,趨于審慎。截至到目前為止,美國僅有兩項細胞治療獲得了批準(分別為azficel-Tsipuleucel-T),而基因治療產品則無一獲得FDA的認證。目前,FDA對細胞產品的監(jiān)管采取風險分層的模式,確保了細胞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由于對低風險的產品豁免了認證而直接采取了注冊的模式,避免了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節(jié)省低風險細胞產品上市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