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預警防控平臺
——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源
歐盟新的農藥殘留標準體系的建立是根據修訂和簡化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關于動植物源飼料與食品內部和表面的殺蟲劑的最大殘留量水平
。該條例統(tǒng)一協(xié)調了歐盟農藥殘留的設定原則,簡化了現有的相關法規(guī)體系。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
被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299/2008
進行了修改。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
增加了7個附錄,簡化了農藥殘留最大限量值(MRLs)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和飼料。這7個附錄及其法律依據具體如下:委員會條例(EC)No178/2006
,確定所適用的食品和飼料目錄。該附錄包括315中產品,其中有水果、蔬菜、調味料、谷物和動物產品。委員會條例(EC)No256/2009,就嘧菌酯和咯菌酯在某些產品中的最大殘留量,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的附錄II和III
委員會條例(EC)No839/2008,就附錄II、III和IV關于某些產品內或表面殺蟲劑最大殘留限量,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
——委員會條例(EC)No149/2008,通過建立附錄II、III和IV設定附錄I中涉及的產品的最大殘留限量,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C)No396/2005
中的Art 18(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