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預警防控平臺
——技術性貿易措施資源
1. 有機食品的概述
有機食品在不同的語言中有不同的名稱,國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在其它語種中也有稱生態(tài)食品、自然食品等。聯合國糧農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將這類稱謂各異但內涵實質基本相同的食品統(tǒng)稱為有機食品。
在中國,“有機食品”是“有機產品”的一個類別。現行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將 “有機產品”定義為“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
2. 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guī)則》(國家認監(jiān)委2014年第11號公告,2014年4月23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5號,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訂)
《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及增補目錄,(目前國家認監(jiān)委共六次發(fā)布有機產品認證增補目錄)
3. 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GB/T 19630.1-2011 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含第1號修改單)
GB/T 19630.2-2011 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含第1號修改單)
GB/T 19630.3-2011 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含第1號修改單)
GB/T 19630.4-2011 有機產品 第4部分:管理體系
GB/T 19630-2019《有機產品 生產、加工、標識與管理體系要求》(以下簡稱2019版)(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4. 中國對有機食品的重要規(guī)定
中國推行統(tǒng)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tǒng)一的認證目錄、統(tǒng)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guī)則、統(tǒng)一的認證標志。國家認監(jiān)委負責制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認證實施規(guī)則,并對外公布。由獲得國家認監(jiān)委批準的具有資質的認證機構進行有機認證 。
有機產品生產者、加工者(以下統(tǒng)稱認證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認證機構進行有機產品認證。認證機構不得受理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有機產品生產產地環(huán)境要求,以及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的認證委托。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jiān)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該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guī)定實施管理。
未與國家認監(jiān)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需要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的進口產品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統(tǒng)稱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委托人),應當向經國家認監(jiān)委批準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
5. 有機產品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1年。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
(二)獲證產品的生產者、加工者以及產地(基地)的名稱、地址;
(三)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基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四)認證類別;
(五)依據的國家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
(六)認證機構名稱及其負責人簽字、發(fā)證日期、有效期。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為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有中文“中國有機產品”字樣和英文“ORGANIC”字樣。圖案如下: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